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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国青年报》:新闻采访权的五大硬伤
作者:佚名 日期:2001-11-13 字体:[大] [中] [小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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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重庆商报》记者罗侠在采访中被打,全国舆论哗然。尽管行凶者已被绳之以法,但此事件引起了一个更为深刻的问题却未平息: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,究竟应该如何维护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利?
从近些年来有关记者的新闻看,采访权不仅仅是被一些暴力所侵犯,而且还被一些更严重的恶意诉讼、地方保护主义等等侵害。在记者节之际,反思一下近些年侵犯采访权的方式,维护记者的合法权益,十分必要。
最常见的侵犯记者权的手段有:
第一,人身伤害。这是最野蛮地阻止新闻采访的方式。罗侠被打至今仍没有恢复,行凶者更是口出狂言,气焰嚣张。发生这样令人发指的事件,出乎文明社会的常理,也可见新闻采访权被践踏的程度。殴打记者,更多的情况是当事人阻止采访,害怕曝光,而几乎没有因为记者拒绝陪酒而遭殴打的先例。
罗侠被打事件情节恶劣,但还只是情况的一个方面。在本报2000年10月23日的报道中,福建宁德电视台的记者投书本报,反映他们在采访中遭到警察的殴打,并被扣压摄像设备。如果说,殴打罗侠的是地痞无赖,那么少数代表政府部门的职员也参与殴打,则使这种侵犯采访权的现状变得更为复杂、严重。
第二,滥发记者证。采访权受到的第二种伤害,就是某些地方政府置国家法规而不顾,擅自发放自制的记者证,没有这个所谓的记者证,有关单位一律不接受采访。过去,这一现象只是在某些地、市局部出现,现在,已经成为南方某省的通例。该省省委宣传部和政法委居然联合发放“采访证”,全省的政法系统只接受有这种“采访证”的记者采访,即使一个记者持有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制发的“记者证”,也将在这里被拒之门外。
第三,恶意诉讼。恶意诉讼目前正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“报复”记者的手段。由于宪法的司法化在中国还有一个过程,导致民法中的“名誉权”在实际审判中的效力甚至大于“宪法”,从而使记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,承受诉讼之灾。我国著名教授黄卫国在“卢跃刚案”中说:在我国当前的新闻官司中,“名誉权”已成为某些人逃避舆论监督的挡箭牌。
我们知道,任何一篇批评报道,都将会给当事人带来“名誉损失”,如果当前的法律状况不进一步改善,那么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媒体监督,将永远处在一种法律弱势状态,从而最终使舆论监督销声匿迹。如果我们关于宪法中“言论自由”的司法化还将有个过程,那么我们至少应该在法律上明确:一个行使政府权力的官员,其名誉权应该被严格地限制。
第四,打招呼。严格地说,这已经超过采访权的范围,而进入到干预编辑权的领域。一篇批评报道采访完之后,记者最担心的不是写作、不是主题,而是能否顺利见报。而往往在见报之前,被批评的对象会动员所有的社会关系,向一家媒体的各个岗位游说、施压、甚至贿赂,直至将报道扼杀在摇篮之中。本报记者刘健撰写的《两支队伍包围焦点访谈》曾脍炙人口,文章说,中央电视台的大门排着两条队,一队是孤苦无助的上访者,一队是为批评报道说情的官员。可见“打招呼”的风气之烈!
第五,证据约束。和前面所述相比,这是一种被动的伤害,因为这种伤害来自于法律的不完善,而不是被媒体批评的对象。在文字记者的采访中,能获得的最好的证据可能就是录音带,但是在法律上,录音带却不能成为证据,这使记者在采访中常常要去做一个侦探的工作,不仅增加了采访风险和成本,而且极大地限制了报道的范围。
以上是对几种侵犯新闻采访权的粗浅归纳,希望能引起法律部门的重视,能在立法上,明确一些条款,以保障新闻采访权利不受侵害。 (熊波)